中共滨州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5年11月12日点击:[72]

中共滨州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引导广大师生医护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医护员工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未满十八岁提出入党申请的,党组织应肯定其入党要求,鼓励他们追求政治上的进步,并做好解释工作,请他们年满十八岁后再向党组织正式递交入党申请书。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等,给予鼓励,提出要求。对于申请入党的同志,党支部要建立申请入党人名册,及时掌握申请入党人的动态信息。并要求其如实填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共青团员经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要扩大民主,拓宽渠道,一般须由支部组织本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共青团员所在团支部全体团员)对申请入党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推荐。根据推荐情况、申请入党人现实表现,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经所在党总支(党委)审议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一般情况下,推荐票数达到半数以上的,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八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各党校分校、党总支(党委)负责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集中培训结束后,各党校分校要组织进行考试,培训合格者,由校党校发放《入党积极分子结业证书》。

第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通过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查阅相关材料、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等方式着重考察其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工作、学习情况和社会表现等情况。坚持考察纪实,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

第十一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党总支(党委)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把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定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书面思想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体会,自己在学习、工作、生活各方面的情况等。思想汇报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实际,切忌照抄照搬和假话、空话。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四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经所在党总支(党委)审议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列为发展对象应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呈报表》和《发展党员监督管理登记表》。

在确定发展对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二)入党积极分子未经过党校培训或未取得结业证书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三)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须经共青团组织推荐。党组织要对“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加强领导,指导团组织开展“推优”工作。推优不过80%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四)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意见分歧较大的要认真分析,慎重发展。

对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要重视考察其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情况,一般应近一年来学习考核无不及格课程,上一年综合测评成绩须达本班级前二分之一。

(五)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应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施行“一票否决制”。既要考察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学习成绩,也要考察入党动机、理想信念;既要考察平时表现、群众基础,更要考察关键时刻的表现和在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态度立场。

(六)对于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教职医护员工,在我校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的意见,可以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为发展对象的主要程序

(一)党小组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党支部认真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将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的意见进行综合,经过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人选。

(四)党支部将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要防止“重函调、轻政审”现象,防止以函调材料取代政治审查。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校党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发展对象集中培训,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集中培训结束后,校党校、党委组织部要组织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能发展入党。

未经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和我校实际,制定好党员发展计划,报校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各党总支(党委)根据校党委制定的发展计划,将本年度的发展对象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前,党支部须整理好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由党总支(党委)审查通过,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

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4.政治审查材料(附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5.《申请入党人登记表》;6.《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7.《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8.《发展党员监督管理登记表》;9.《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发展共青团员入党的);10.党校结业证书;11.其他材料。

党委组织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一般应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情况的审查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发展对象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3.思想汇报、政治审查材料(附必要的函调、外调材料)、《申请入党人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发展党员监督管理登记表》、《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发展共青团员入党的)、党校结业证书、群众座谈会的原始记录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党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  在校生入党的审批由校党委授权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研究审批,教职工入党由校党委研究审批,附属医院职工入党由附属医院党委研究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党员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要求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被批准后,教职医护员工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所有入党材料,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保管;学生预备党员的由党总支(党委)负责保管。

第三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工作按年度进行,一般应在10月上旬开始,1130日前完成。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总支(党委)应及时将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考察期间要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一般由党总支(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应主动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书面汇报每季度不少于一篇。同时,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期交纳党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每季度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发现问题及时教育帮助。同时,及时按要求认真组织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党委)审议,并报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的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三)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四)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偏低,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入党介绍人、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于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的预备党员,党组织一方面要及时提醒,另一方面要弄清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对于经提醒和教育后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基本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应到会和实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五)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或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四十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所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公示

 

第四十二条  为广泛听取意见,进一步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实施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经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经预审后的发展对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公示内容为公示对象的个人基本信息、提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个人奖惩等有关情况;公示由各党总支(党委)组织进行,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所在学习、工作单位。公示期间,要设置公示信箱、电话,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对公示中没有问题的发展对象,正常履行组织发展手续。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各党总支(党委)应进行调查核实,如反映问题失实,按照有关程序正常履行组织发展手续。如反映问题属实,要根据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不具备入党积极分子条件的不予确定;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对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述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各党总支(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格责任,规范材料,扩大民主,确保发展党员质量。要重视党支部书记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特别要注重选优训强党支部书记,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要建立定期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对发展党员工作不力的党支部,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五条  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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